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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07日A09

日期: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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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322民初2934号

徐州神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沛县金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神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6916号

于建建:本院已受理原告魏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5946号

汤北京:本院已受理原告巩洪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1425号

江苏易同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宇航:本院受理原告悦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提供地址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9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要求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1592号

王宏斐: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窦立信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8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给付窦立信工资41000元及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5580号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刘涛与被告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3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3098号

黄亦举:本院受理原告孙秀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3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7883号

李刚: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397号

张义东、张晓伟:本院受理原告李炳余与被告张义东、张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406号

黄哲:本院受理原告戚后峰与被告黄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5975号

盛围芝:本院受理原告杨杰与被告盛围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3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