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2民初5407号
马玉刚:本院受理原告沛县锦顺建筑工程服务部与被告马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408号
张振军:本院受理原告高中阳与被告张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914号
王怀产:本院受理原告王敦超与被告王怀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1769号
陶巧巧:本院受理董兰兰诉陶巧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4748号
祝向阳、祝斌、孙小玮:本院受理原告潘星坤与被告祝向阳、祝斌、孙小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7164号
冯梦龙: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893号
燕晓光:本院受理原告石怀新与被告燕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达达(2023)苏0322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935号
柳城县柳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华夏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城县柳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3011号
东光县永昌塑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华夏塑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光县永昌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896号
张磊磊: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613号
朱国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天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