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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法院破产和解实现双赢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07日A02

日期: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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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资讯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翟敏 通讯员 伍晓伟 张卉月)近日,在金湖县法院指导下,某银行与某木业公司就债权债务达成和解协议,让自救意愿强烈的某木业公司获得了重生的机会,免遭破产退市的厄运,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某木业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几年前,向某银行借贷300万元。近年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加之技术革新滞后,经营萧条,无力偿还久拖的贷款。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将某木业公司诉至法院,申请对某木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金湖法院立案后,委托资产管理人对某木业公司进行资产清算,发现某木业公司所欠债务类型简单、债权人数较少、债务数额有限,虽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尚未达到“名存实亡”的地步。在审理过程中,某木业公司负责人表示,自己经营公司十余年,对公司怀有深厚感情,不同意破产清算,表示有能力把公司重新经营好,希望给予宽松的还款期限。

针对某木业公司自救意愿强烈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救危治困功能,该院通过综合研判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释明双方的诉求和愿望,以及某木业公司自救重生的可行性。得到银行的理解和谅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木业公司30日内清偿30%,其余70%将在一年内还清。这不仅让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清偿,而且也给债务人留有“喘息”空间和回旋自救的余地。协议签订后,该院依法予以裁定认可,并终止了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