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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06日A09

日期: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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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023民初3559号

徐阳、沭阳文浩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琴与被告徐阳、沭阳文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4760号

王学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修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103号

张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恒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2435号

郑银霞:本院受理泰州市爱家物业有限公司诉郑银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426号

陈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翠侠、周友柱、周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712号

杨彬:本院受理孙秀芳诉杨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及其他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及其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2834号

常州市音王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祥林与被告常州市音王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3民初674号

杨彬:本院受理李永兵诉杨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3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及其他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及限期交费须知及其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1012号

王焕庆:本院受理原告陆坊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4789号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时成欢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申请书、证据材料、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