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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06日A07

日期: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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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李琦

【案情】小威见前女友与小朱走在一起,心生嫉妒,遂走上前要求二人不要走在一起。小朱认为他们是否一起走不关小威的事,并让小威走开。小威不满,拳击小朱面部,导致小朱右侧上颌前壁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小朱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威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威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小威与被害人之前没有矛盾纠纷,此次打人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因为看到前女友跟其走在一起产生嫉妒;二是被害人骂了他一句。这次矛盾明显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按照普通人的一般认识判断,该矛盾不必然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本质上属于借故寻衅。

本案中,小威的行为明显是临时起意,在操场看到前女友与他人走在一起就吃醋,产生不满,为发泄这种不满情绪,打了他人一拳,并非有预谋地实施故意伤害,其也没有事先准备工具,更没有伤害他人至何种程度的明确故意,具有殴打手段方式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