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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量”破了公益诉讼案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05日A02

日期: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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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上接1版)

定责定性服判息诉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涉嫌污染环境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投资人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五年内该厂多次变更股东,该如何确定责任人呢?

承办检察官向姜堰区行政审批局调取相关工商档案后查明,虽然该厂股东多经变化,但变换的股东均为亲戚关系,实际经营人始终为程某,同时,该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于程某、钱某年、钱某巧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经营期间,程某、钱某年、钱某巧三人应当确定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机制,2022年7月13日,姜堰区检察院向如皋市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2月7日,如皋市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三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48万余元,同时在省级媒体以及所在村居公开赔礼道歉。在科学严谨的论证下,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在接到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后,姜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团队通过现场调查、制发检察建议,与相关镇街共同开展流域共治行动,半年来,共计清理生活垃圾20余吨、整治黑臭水体30余处。

2023年6月19日,为切实巩固整治成效、持续跟进监督,检察机关邀请专家、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针对整改情况到辖区水域进行实地巡河检查。沿着绿色航道,水政船激起朵朵浪花,旖旎动人的湖光水色让人流连忘返,大家一致作出了较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