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81民初3069号
杨海波、杭州大搜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翠凤诉被告杨海波、杭州大搜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548号
王国民: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嘉泽晓凡园艺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466号
胡达明:本院受理原告黄寅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3000号
徐耀锋:本院受理(2023)苏0102民初3000号原告刘文香与被告徐耀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5080号
宋端丰:本院受理原告赵怀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82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274号
陈石、程丽文:原告薛南阳与被告陈石、程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新24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02民初2736号
镇江玉林阁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寿山与被告镇江玉林阁文化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7330号
冯小洼: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921号
刘素兰:本院受理原告王万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24民初11186号
王磊:本院受理原告肖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24民初11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96号
赵坤:本院受理原告高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