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手 起诉子女改姓不予处理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04日A08
日期:07-04
本报讯(通讯员 绳梅)周红、李强于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儿李欢,双方未登记结婚。李欢6个月时,周红与李强因感情不和分居,李欢随周红搬至外地生活。后周红诉至泗阳法院,要求判令李欢由其抚养,将李欢的姓氏变更为姓周,李强协助周红办理李欢姓氏变更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个体化的标志和象征,是一种典型的人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欢未满十八周岁,其母亲周红请求变更李欢姓氏,同时要求李强予以协助,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因周红其他诉讼请求应得以支持,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不另行作出驳回起诉裁定。(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