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侵权如何担责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04日A07
日期:07-04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合法正当的言论才能在信息时代土壤里生根发芽。近年来,因网络互动交往平台渠道多样化、便捷化、无门槛化,在网络上随意发布不当言论引起的侵权纠纷也与日俱增。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精神损害,但应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值得注意的是,生效判决确定的赔礼道歉的履行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期间不得自行删除,逾期不履行该项判决内容,法院可以选择一家当地范围内发行的报刊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无论是抖音、朋友圈还是微信群,都不是法外之地,随意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不当言论均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希望民事主体在发生纠纷时,友好协商,谨言慎行,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别让社交平台沦为侵权行为的滋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