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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债权有瑕疵的责任承担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04日A07

日期: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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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李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李某向王某支付34400元的对价,受让王某对杨某享有的54000元的债权。李某受让该笔债权后,以债权受让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向其偿还54400元。法院审理认定,该笔54400元款项,在王某将债权让与给李某前,杨某已向王某偿还43000元,故法院仅支持杨某向李某偿还11400元的请求。现李某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转让给其的债权有瑕疵,王某应当向其承担让与债权差额部分(43000元)的赔偿责任。

【评析】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债权让与中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并未作出规定,但司法审判实践中该类案件频发。债权让与过程中,债权让与人要不要对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是本案中的关键问题。

笔者认为,法律虽对于债权让与中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买卖合同中对于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李某依约向王某支付了债权受让的对价,双方之间系有偿转让,可参照买卖合同的中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处理。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转移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否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知,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让与人向受让人让与的是其自身的债权权利,故债权让与人向受让人承担的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另结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规定。笔者分析认为债权让与中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系保证受让人就受让的债权免受债务人抗辩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将54400元的债权让与给李某,其应保证李某受让的54400元债权免受债务人杨某的抗辩。但案涉债权在李某受让前,杨某已向王某偿还了43000元,杨某以此事由对李某的主张进行抗辩,导致李某未能向杨某主张其所受让的54400元的全部债权,故本案王某未能完全履行瑕疵担保责任,且双方亦未约定免除或限制王某的瑕疵担保责任,故王某应当向李某承担债权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