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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03日A02

日期: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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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282行审77号

江苏鑫华燕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对你单位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282行审77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公告期满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行审123号

宜兴康达合金铸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宜兴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对你单位强制执行(苏锡宜)应急罚[2022]D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282行审123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公告期满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行审154号

王鹏:本院受理的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对你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行审154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公告期满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行审82号

韩孟可:本院受理的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对你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行审82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公告期满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行审79号

江苏鑫华燕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对你单位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282行审7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公告期满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行审81号

冯向阳:本院受理的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对你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公告期满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263号

李霞:本院受理原告张春霞与被告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苏1003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2民初2800号

王家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学虎与被告王家平、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靖江市人民法院斜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靖江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1853号

徐州元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星泽:本院受理原告徐州茂迪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0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3401号

滕超:本院受理原告赵忠正与被告滕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34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7419号

许建生: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3006号

余登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余登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余登旭归还保险代偿款13524.86元、拖欠保险费1725.49元和违约金26764.36元(以15250.3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自2017年9月9日起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合计42014.71元,及以15250.2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余登旭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期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阜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