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首例危险作业案宣判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7月03日A02
日期:07-03
本报讯(记者 戴丽娟 通讯员 岳凌云)今年6月是全国第22个、全省第30个“安全生产月”。6月30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某危险作业罪一案。该案由天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康林担任审判员,天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俊涛、检察官罗梦薇出庭支持公诉。据悉,这是常州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瓶装液化石油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且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等的情况下,2011年以来,被相关部门多次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擅自长期违法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活动。
经评估,王某某缺乏资质,非法储存、经营、运输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不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储存液化石油气数量超标、超过运输存储安全温度、液化气瓶的固定方式不符合标准、运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运输路线未经批准等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法院经审理认为,液化石油气属常见常用的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其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法律法规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机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装卸、储存等环节均设置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活动,且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后而拒不执行,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禁止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行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