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通知单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30日A03
日期:06-30
我行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2016年8月11日向海门市卡芬妮床上用纺织品经营部、海门市顺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卡芬妮”、“顺通工贸”)发放贷款150万元、180万元。贷款到期后,债务人仅向我行归还了部分款项,剩余本金(其中卡芬妮剩余本金0元,顺通工贸剩余本金611030.83元)及利息、涉诉费用等仍未受偿。前述债务均由南通叠石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倪健彬、施燕、蒋伟、蒋晓会、倪晨阳、陈冲、徐建春、朱惠娟、钱勇、董谨源、刘力华、沈锡荣、王红娟、张杰、王菊、袁祖平、张素英、徐兵、董红菊、余平、邱雪芳、南通菲尔德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莎萱家纺(海门)有限公司、海门市恒裕印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上述保证人下落不明,为此通知其立即为债务人在我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谨此通知。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