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11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制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30日A07

日期:06-30
字号:
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步伐的不断深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是整个社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新命题、新挑战、新要求。尤其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完毕后,对于存在生活困难、心理创伤、重大疾病、就学困难等问题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机制力量,帮助未成年人摆脱困境、健康成长,成为人民法院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人民法院参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现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这就对人民法院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人民法院作为处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自然是直面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问题的第一道关口,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职责上来看还是从自身特性上来看,人民法院应当成为主导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主体单位。

但从目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现行案件中涌现出越来越多需要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院除了传统的发放救助金方式之外,更多只能通过司法建议方式进行个案救助。然而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基层基础层面的社会秩序角度出发,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就成为了亟待研究的课题。

二、人民法院参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

囿于人民法院自身职能所限,当前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救助的重点不显。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的重点多集中于信访维稳和执行救助工作,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这两类案件数量庞大;二是人民法院也在借助司法救助制度来帮助化解部分信访和执行的难案、积案,部分执行不能、不断信访的当事人提供生活援助,促使部分案件当事人息诉罢访。因此,司法救助的重点和重心自然而然地向这两类案件偏移,在遇到涉未能年人案件需要司法救助时,往往为了避免从救助的“总盘子”分流,常常借助其他方式来达到救助的目的。

2.救助的形式单一。从当前司法救助体制来看,为困难当事人减免诉讼费、发放救助金是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两种主要方式。但是从家事案件办理经验上来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除了金钱救助之外,因受到父母婚姻关系影响、家庭因素影响等等,未成年人的就学问题、心理问题、监护问题、住所问题等都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因此,目前的司法救助体制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需要。

3.救助的能力单薄。实践中,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未能与民政、社保和基层组织等社会救助主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日常沟通机制,法院临时救助后对于申请人仍面临生活困难的,法院无法与其他社会救助主体实现沟通联络和无缝对接,使得需要救助的当事人仍然处于“无助”之中。

三、人民法院参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建议

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探究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制的方法,不仅是推动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1.完善人民法院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司法救助机制。伴随着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推进,各级人民法院在参与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时的举措也不尽一致,需要自上而下统一细化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推动建立起党委领导、人民法院主导、人民检察院、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司法局、医疗保障局、红十字会等各部门多方联动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多部门共同发力,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提供制度保障、资金保障。

2.丰富个案救助的方式。结合当前救助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将救助形式拓宽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金钱救助,针对经济窘迫、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可以给予一定的金钱救助,帮助解决生活问题;二是心理救助,尤其是家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往往因为父母离异、家庭关系破裂给未成年人带来了极大的心理伤害,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适当建立起涉家事案件心理疏导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正确的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助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三是执行救助,重点针对探望权纠纷中的未成年人,执行部门可以成立家事案件专业执行小组,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专业的帮助;四是联动救助,针对需要长期给予救助的未成年人,需要法院联动民政、教育、社区等多部门在生活、医疗、教育等多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救助。

3.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程序。首先,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应当贯穿到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的全环节,在立案期间,对发现存在需要救助的未成年人,应当积极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司法救助以及申请救助的适用条件、救助程序等;在审判、执行环节,除了处理案件事实之外还应当及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事实审查,如果发现确有救助的必要应当及时提交院内讨论,确保救助工作及时开展。其次,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可以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机制,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给予法院更多的自主权,可以将救助按救助方式进行划分、设立分级审批权限,减少小额救助案件的审批时间,切实帮助为未成年人提供及时的司法救助。最后,未年人尚处于心智不成熟的阶段,因此救助之后的回访也显得尤为重要,法院可以定期会同各相关部门对被救助人员进行定期回访,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心理状态、学习状态,进一步帮助未成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