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走他人抛弃的赃物行为定性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29日A07
日期:06-29
【案情】
李某、王某深夜驾车至A地郊区,发现不远处空地上散放着长度不等、已被切割的电缆线8根。二人遂合意将现场已切割的电缆线盗走。后被施工现场保管员发现,二人便带着已搬上车的电缆线逃离。经鉴定,完整的12.53米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9393元,被切割的12.53米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5407元。
【评析】
对李某、王某行为的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王某盗走他人所抛弃的赃物不属于盗窃行为,而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王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盗窃金额应当以切割后的电缆线鉴定价格认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李某、王某对所盗电缆线的权属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二人通过对现场环境、时间、物品属性的判断,能够推断出所盗之物并非无主物,所盗之物具有一定价值。在现场被保管员发现后带着部分电缆线驾车逃离的行为,更加印证了二人是在明知所盗之物系有主物的情况下实施盗窃行为。逃离行为发生后,被盗之物完全脱离了原物主所有权的掌控范围。
其次,李某、王某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根据李某、王某的交代,他们商量好“将切割好的电缆线搬走卖掉,弄点钱用用”,由此可以判断二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再次,李某、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原物主的财产利益。李某、王某破坏了原物主恢复合法占有的可能性,因此对二人的行为应当作否定性评价。
最后,李某、王某盗窃的物品是已被切割的电缆线。本案中,电缆线被切割毁坏的行为非李某、王某造成,李某、王某实施盗窃行为时物品的价值已经折损。因此,二人的犯罪金额应该为5407元,即切割后的电缆线所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