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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件不当并案审理的弊端检视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29日A07

日期: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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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目前,在从重从快打击涉黑犯罪提高诉讼效率的理念引导下,涉黑案件司法实务中一般是并案审理,因此有可能存在不属于黑恶势力范围或彼此不存在关联性的被告人被并案审理的情形。不当的并案审理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将相互间没有关联性的被告人并案审理;将侵害同一被害人的没有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并案审理;将属于同一单位的但无关联性的数个被告人并案审理。对具有承接性、依附性、合成性等特点的犯罪缺少限制的并案审理,导致出现被告人特别多的刑事案件。2018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经常看到媒体报道涉黑案件的审判中,被告人甚至有上百人,庭审历时数月。审判对象的量大繁杂,使审理难度增大,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中得到充分保障的难度也增大。

有碍诉讼效率的提高

并案审理的初衷是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如果并案审理不当会有碍诉讼效率的提高。

诉讼经济作为共同犯罪合并审理的重要目的,一是能使司法成本降到最低;二是能使大量的刑事案件尽快得到处理。美国学者贝勒斯认为“如果合并了多个审判,就给法庭、陪审员、律师节省大量的时间。而且,在每个犯罪的审判中,经常有些证人都是同样的,合并也使证人省去了大量的时间,减少其焦虑”。

但是,不合理的并案审理会带来司法成本的提高和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权的受损。受限于被合并审理的案件之间关联性的缺失,检方必须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或指控分别进行举证,难以一次性地完成全部举证工作。与此同时,法官也必须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或指控分别组织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将没有关联性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时,每一个庭审过程仍然是封闭的和互不相连的,对于节约审判资源无任何裨益。考虑到不当并案审理后一人上诉则全案上诉,不当的并案审理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初衷背道而驰。

庭审流于形式,被告人的质证权受损

司法实践中,法院合并审理的一些涉黑案件,由于会面临数十甚至上百名被告人,集合了大量案卷材料,合议庭为了尽快结案,有可能在庭前已预定判决结果,导致庭审可能沦为走过场。涉黑案件被告人数量多,案卷材料多,对于法官也有很大的压力。涉黑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法庭质证权、辩论可能被法庭不合理干扰和限制。

高羁押率和超期羁押率上升

高羁押率和大量的超期羁押是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的一大痼疾。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司法机关倾向于严格限制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于连环共同犯罪,如甲和乙是共同犯罪,乙和丙是共同犯罪,丙和丁是共同犯罪,一律合并审理。从各地法院实际审理的涉黑案件来看,存在数量众多不属于涉黑团伙成员的同案被告人,他们仅作为犯罪行为其中一环,或者仅为黑社会成员提供过帮助行为。这样的被告人一旦被并入涉黑案件,也很难被取保候审。

更令人担忧的是,黑社会犯罪往往具有案情重大复杂的情形,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延长侦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期限等诸多情形。如果发生以上情况,所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势必都要延长羁押期限,可能引发超期羁押现象出现。

不利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要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大胆探索在涉黑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瓦解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之间的攻守同盟,收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和社会效果”。涉黑案件被告人数量众多,但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从犯都是认罪认罚的。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希望适用简易程序,及早摆脱诉讼枷锁。而不认罪认罚的主犯,则主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鉴于涉黑案件社会影响大、主犯量刑重,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涉黑案件普遍的并案审理可能会侵犯认罪认罚被告人的权利,认罪认罚从宽不能仅仅理解为实体上的从宽处理,同时也是程序上的简化处理。当认罪认罚者因为其他同案犯不认罪认罚而无法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时,讼累无法被及时解除,程序上的从宽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未受到保障。联系上文所述涉黑案件并案审理中,部分并非不得不并案办理的共同犯罪及涉黑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现状,并案审理不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黑案件中的落实。

(作者系扬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