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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骨骨折”类轻伤害案需谨慎入罪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29日A07

日期: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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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一般事出有因、矛盾升级、产生后果,其中轻伤害案件屡见不鲜。在各类轻伤中,“肋骨骨折”类轻伤较为常见,却因多重因素需要谨慎入罪。

“肋骨骨折”类轻伤害案易产生“伤情反转”。《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界定肋骨骨折两处以上构成轻伤。而肋骨骨折是依靠影像学结合临床症状所作出的主观判断,鉴定过程中,需根据一段时期内前后影像对照作出判断,需界定前次线性骨折线有无造成后期骨痂形成,需排除“陈旧性骨折”对新发肋骨骨折的影响,更需要严格区分“骨皮质扭曲”和“线性骨折”。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曾经办理过一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因被告人提出重新鉴定后,鉴定机关认为“一处线性骨折、一处陈旧性骨皮质扭曲,构成轻微伤”,案件最终被宣告无罪。

“肋骨骨折”类轻伤害案易导致“事实不清”。“肋骨骨折”类轻伤害案件几乎都以民事纠纷为起因,且一般多见“多人形成、混乱中形成、非工具形成”等一系列特点,均会对事实认定带来障碍。在陈某故意伤害案中,邻里因自留地纠纷产生口角,继而彼此推搡,前后共6人参与拉拽,最终佘某(女,67岁)因被挤压在墙角导致两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伤情虽然确定,但致伤人员、致伤原因难以准确认定,案件整体的行为认定依然“事实不清”。

“肋骨骨折”类轻伤害案易动摇“主观故意”。因肋骨骨折常常因受压形成,随着年龄的增长、骨质流失,骨折风险大为提升,不能仅仅因“轻伤后果”直接认定行为人“伤害故意”。在张某(男,75岁)故意伤害案中,双方因小区车位产生争执,李某(男,72岁)多次言语挑衅激怒张某,张某推搡李某后离开现场,李某追上并拖拽张某,张某为摆脱李某,双方用力推拉过程中李某仰面倒地,张某压在其身上,但无进一步攻击。李某两根肋骨骨折致轻伤,但承办人综合评判事实证据,认为不应认定张某具备伤害他人的故意。一是张某自始至终行为相对克制,推搡后立即离开现场;二是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在对方倒地后,其居于有利位置,但未有任何击打行为;三是肋骨骨折成因主要是一方跌倒、另一方体重较大且身体压迫,客观伤情不能直接推导出“伤害”的主观故意。

综上,“肋骨骨折”类轻伤害案件需仔细甄别骨折成因、认真界定行为性质、反复斟酌主观故意,才能准确界定罪与非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