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91民初1113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龙杰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120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纪开兰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119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梅云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118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志国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3436号
左文秀:本院受理原告左志刚诉被告左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34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5303号
赵彩兰:本院受理原告陆燕峰与被告赵彩兰离婚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110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成信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091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豹诉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709号
本院受理原告高锦民与被告何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马集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96号
胡聪、陈柳:本院受理原告王艳与被告胡聪、陈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929号
马雷雷:原告李大权与被告马雷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9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348号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张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02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7388号
南京市秦淮区周飞龙食品店: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周飞龙食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3543号
田亮: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白下区夏金成电动车维修中心诉被告田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4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107号
李朕:本院受理原告中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7920号
南京旭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佐藤自动识别系统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你(2023)苏0104民初792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6202号
王文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宗平与被告杭州鑫之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文杰、吴苏燕、南京湖泽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2民初1620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4805号
南京纵横汇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潘承汉:本院受理的原告蒲庆林诉被告刘肖娟、南京纵横汇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潘承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6624号
周驰、魏光月:本院受理原告王红与被告周驰、南京滴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魏光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2民初16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2民初17155号
杨小翔、张妍: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菲、杨小翔、张妍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4019号
邬冰洁、李扬:本院受理原告余宇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遗失启事
南京市建邺区海人布艺销售中心公章遗失,编号:3201051081450,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