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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27日A09

日期: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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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002民初1375号

被告陶冯岑:原告于富强与被告陶冯岑、王迎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2680号

薛建国、葛秀兰、薛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氾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813民初1578号

张心怀:本院受理原告朱立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的上午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洪泽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3215号

郭仁伟(又名郭人伟):本院受理原告胡红艳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开发区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3682号

常州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波诉被告常州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3687号

常州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璐彬、陈敏诉被告常州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3696号

常州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全东诉被告常州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3698号

常州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华英诉被告常州城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苏州城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5022号

常州市埃渶尔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飞翔镁粉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孟河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视为放弃权利,且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若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6988号

上海恒超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科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