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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新东家“放鸽子”,劳动者如何维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27日A08

日期: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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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准备跳槽的小吴通过面试,收到新东家的聘用通知书,随后向原单位辞职,就在一切办妥准备开始新工作前,竟收到新东家不予录用的通知。原本高薪的小吴面临“两不靠”的尴尬处境,损失惨重,向新东家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小吴诉至苏州吴江区法院。那么,出尔反尔的企业需要向劳动者赔偿吗?

小吴系软件工程师,月收入2万余元。被告公司通过猎头公司欲以高薪招聘小吴入职,小吴通过面试后,被告公司通过邮件向小吴发出《录用意向书》及《聘用通知书》,《聘用通知书》上载明了入职岗位、薪资待遇、报到时间等,同时要求小吴在报到时提供上家开具的离职证明原件。

收到聘用通知书当日,小吴就向原单位提出了离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在去被告公司报到前夕,小吴突然接到被告公司的新通知,称因公司内部调整,决定不再录用小吴。为止损,小吴只能重新找工作。小吴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小吴多次与被告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被告公司明确不作任何赔偿。之后小吴以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诉至吴江法院,主张赔偿损失7万余元。

所幸,小吴在遭被告公司“放鸽子”后找到了其他工作。为证明被告公司取消录用导致其在两个月之后才找到新的工作,小吴提供了与现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书,要求被告公司赔偿两个月“空窗期”的工资损失,以及从原公司离职而未能领取的年终奖、绩效奖金损失等合计7万余元。被告公司认为,小吴与现工作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其重新找工作需要两个月时间,并认为小吴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缔约过程中,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承担的风险高于用人单位,故用人单位更应履行谨慎义务。本案中,根据被告公司发出的《聘用通知书》,小吴有理由相信被告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被告公司要求从上家离职以取得离职证明。现被告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有违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释法析理,建议双方进行调解,并结合小吴此前的收入、另行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期限等因素,提供了赔偿建议方案。最终,被告公司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及造成的后果,同意一次性赔偿小吴4万元经济损失,小吴亦予以接受。

【法官说法】企业在用工过程中要注意合法合规,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谨慎作出录用决定的基础上,一旦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就应当遵守约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跳槽前应与新东家就录用意向、就职日期、薪资待遇等详细内容进行确认,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如遇新东家“放鸽子”行为,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