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后的保全措施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27日A07
日期:06-27
近年来,随着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的案件层出不穷,但其中大部分案件在民事诉讼之初即申请法院诉讼或诉前保全,并且依法查封、冻结了当事人的财产。此时案件移送公安后,对原民事案件中的保全措施如何处理,当前没有统一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司法实务中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生效后原保全即无依据,故法院应主动裁定解除保全。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即应在刑事侦查阶段保全,原民事保全应解除。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涉嫌犯罪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重新起诉,此时应在新的民事案件中申请保全,原保全裁定应在当事人重新起诉时解除。第四种观点认为,经公安机关审查不涉嫌犯罪不予立案,当事人重新起诉的,说明原保全依据的事实仍然存在,为避免重复缴纳保全费,应以新立案的案号进行续保。
笔者认为案件裁定移送公安后的保全衔接问题不应一概而论,案件虽因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但并未最终定性,如驳回起诉裁定生效后即依职权解封可能造成被保全申请人借机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引发申请人后续信访。此种情形应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对于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复查的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未执行完毕的,一律中止执行。已移送公安机关的,当事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暂不予准许,待公安机关刑事程序结案确定”之规定,法院不宜主动解封,对被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暂不予准许。如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则在刑事立案并保全后对民事保全进行解封;如经审查不予刑事立案,申请人有权重新提起诉讼,此时原承办人应及时向申请人释明,告知其有权重新起诉,并限定期限,告知限定期限内不起诉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果申请人重新在限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申请续保,则原保全继续有效,如果在限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则法院应主动或依被保全申请人的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