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纠纷 释法明理巧执行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27日A06
日期:06-27
本报讯(通讯员 陈中秀 施慧)2021年8月,被告肖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赵某发生碰撞,二人均受伤,两车发生不完全损坏。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赵某将被告肖某诉至建湖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鉴定,原告赵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被告肖某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赵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督促其尽快履行,被执行人肖某始终以其因该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尚未诉讼为由拒绝履行。
考虑到当事人系同村人,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调。一方面,对被执行人肖某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要产生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引导申请人赵某换位思考,考虑被执行人肖某的伤情及经济损失,合理减少部分金额。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申请人表示可以适当减少金额。最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某当场向申请人赵某给付4.7万元,双方承诺不再就该起事故产生诉讼、执行等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