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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26日A04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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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6民初55号

佳璞(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立诉你及南京澳星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6848号

杨胜利: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物流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诉被告杨胜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7597号

肖健:本院受理原告汤道青诉被告肖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2904号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孟泰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7498号

沈俊豪:本院受理原告刘立伟与被告房子芸、第三人沈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4民初17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初16841号

万治林、童永逸、江苏嘉达桥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威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万治林、童永逸、郑贝娜、江苏嘉达桥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郑贝娜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971号

南京全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秋兰与被告南京全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汇景北路14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7民初3181号

曹凯、孟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当事人可选择在线庭审,但应于开庭3日前向本院申请。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7民初340号

赵青、孔宇琳:本院受理原告赵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7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1310号

陶涛:本院受理原告史朋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2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3260号

盐城米素工艺品有限公司、姚少奇:本院受理原告盐城美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盐城米素工艺品有限公司、姚少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2847号

被告杭玮、杭海:本院受理原告刘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02民初5294号

罗建伟:本院受理原告陈云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302民初5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7230号

钱泽云:本院受理的原告谢苏琴、卢鹤停与被告钱素琴、钱泽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7230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638号

谈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网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1号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3088号

朱静、南京楾之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翟俊与被告朱静、南京楾之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6民初16246号

郑云:郑世荣与你、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6民初16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诉前调9368号

张立新:本院受理张辛华申请宣告张立新死亡一案,经查,张立新(女,汉族,1949年7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4907023423,原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云燕园3幢308室)自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一年。希望张立新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7民初1071号

徐林、代建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7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83民初4185号

沙根健:本院受理原告陈锦玉与被告沙根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在泰兴市人民法院30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24民初3360号

吴成生、杨金良: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叶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24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2204号

王元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大启与被告王元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