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91民初2270号
王世杰、史镜琪:本院受理原告宋阳明诉被告王世杰、史镜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2896号
黄兆勤、李多珍: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赵恩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仪征市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2911号
黄兆勤、李多珍: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谢桂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仪征市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346号
独向阳:原告王金陵与被告独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2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342号
刘伟:原告董恒海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168号
陈晨: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平与被告张起龙、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2604号
王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孙青春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常州市武进区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2252号
徐楠: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国兴诉你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2347号
张海涛:原告邓康与被告张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497号
张凤云:本院受理原告孟强强与被告张凤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519号
王晔宇:本院受理原告安方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