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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万!一房产公司为虚假陈述埋单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21日A02

日期: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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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政法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戴丽娟 通讯员 李金宝)近日,沭阳县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故意作虚假陈述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5万元罚款的决定,这是该院2023年度开出的首份司法处罚决定书。

2019年7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潘某、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公司为潘某、王某向银行提供300万保证金作为担保,潘某、王某应履行按揭还款义务并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及时完成过户,违者需承担违约责任。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通知潘某、王某房屋将于2021年6月14日交付,潘某、王某直至2022年5月才办理完成房屋交接手续。

双方因违约问题产生争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遂将潘某、王某诉至法院(诉状落款日期为2022年3月24日),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潘某、王某承担因上述300万元保证金被银行超期占用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在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隐瞒银行向其退还保证金的实际时间,法院经调查发现银行分别于2022年3月21日、10月25日退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283万元、17万元。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知晓案涉房屋保证金是否退回及退回时间,却未如实告知法庭,并在最后一次庭审之前仍作出虚假陈述,隐瞒案件重要事实。该行为妨害法院审理、浪费司法资源,系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