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的后续处理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19日A07
日期:06-19
【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吊销驾驶证。陈某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0.2mg/100ml。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只能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取保候审期间已被吊销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其第二次醉驾行为不仅仅违反行政法规,且属于再次故意犯罪,不应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取保候审的立法本意看,陈某的行为不宜继续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陈某再次故意犯罪,不属于应尊重和保障的人权范围,且无论该行为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哪一个阶段,均系再次占用司法资源,严重阻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其次,法律并未规定法定刑为拘役的只能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虽然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但并非应当取保候审,陈某初次犯危险驾驶罪可以取保候审,但再次故意犯罪完全可以不适用取保候审。司法实践中,因危险驾驶被判处拘役实刑的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一律被逮捕。
最后,对陈某不再继续取保候审有据可依。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前两款规定的均系相对较轻的妨害诉讼行为,本案中仅陈某的无证驾驶行为就足以被行政拘留,何况是故意犯罪这样严重妨害诉讼的行为,故不应对其继续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