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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行贿犯罪不正当利益追缴纠正机制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19日A07

日期: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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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追缴和纠正不正当利益,不让行贿人因行贿获利,才能从根源上遏制犯罪的利益驱使。因受限于传统办案模式、缺少专门工作机制等因素,不正当利益追缴和纠正在办案实践中困难重重,需要探索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机制。

强化分工配合统筹协调。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不正当利益追缴和纠正工作中,既各司其职,又通力配合。将及时追缴和纠正不正当利益贯穿办案全过程。同时,对案件作出终局性处置的办案部门要承担起追缴和纠正工作的主要责任,加强与职能管理部门的沟通。对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的追缴,既可以由办案机关依法作出,也可以由办案机关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具有相关职能的部门作出;对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的纠正,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工作磋商等方式,督促授予职务职称、荣誉、学历学位、发放经营资格资质等利益的相关部门取消、撤销、变更等。

加强证据采集和运用。办案机关应当围绕涉案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特别注重对财产购买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入凭据、权属证明等客观证据的收集,综合审查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追缴或者纠正。追缴和纠正工作是依托法律手段将受侵害的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弥补、恢复到犯罪发生前的状态,如果采用与定罪量刑相同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必然会为犯罪分子恶意转移资产大开方便之门。建议参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推断系不正当利益,并给予当事人提出抗辩和反证的机会。

设置不正当利益计算专业支持模式。明确财产性利益及孳息应当追缴,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用于金融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也应当追缴,对利用不正当利益开展生产经营行为获益,不正当利益对获益起关键作用的,后续取得的财产性利益一般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同样予以追缴。在办案中,对不正当利益中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可以委托专门机构鉴定或者评估;确实难以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通过听取财政、审计、银行等单位专业意见,以及邀请专家论证等方式合理估算。

检察机关协调不同环节追缴和纠正机制联动。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履职,在提前介入环节,注重引导监察机关对不正当利益证据的收集;对于监察机关立案后拟不予移送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围绕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追缴和纠正发表意见;对于拟作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把行贿人是否主动退出或者主动配合纠正不正当利益作为重要情节予以审查;对于拟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不正当利益尤其是间接不正当利益的论证和指控,加强对证据和因果关系的审查,并在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中明确具体的追缴和纠正意见;对法院判决未支持或未全额支持的追缴,要加强沟通、重点审查,必要时通过抗诉、建议再审等手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