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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16日A09

日期: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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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382民初662号

许兴、王大龙:本院受理原告白胜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879号

钱致屹:本院受理原告贝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2403号

梁龙田:本院受理原告吕梁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2640号

晁金成:本院受理原告李宝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673号

奚安: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200号

施金晶、孙猛:本院受理周发海与被告施金晶、孙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211号

李路:本院受理夏明洋与被告李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918号

吴勤伟:本院受理原告周达席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1298号

孙振忠:原告那西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153号

杨树勇:原告王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8月1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150号

夏灿栋:原告王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8月1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