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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16日A09

日期: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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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902民初3162号

王从良: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91民初4782号

汪加付、周荣春:本院受理的夏翠凤与汪加付、周荣春、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佑街道办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夏翠凤的起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2)苏0991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275号

高腾腾:原告张珈珲与被告高腾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3209号

李宏盛:本院受理原告倪兴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2022号

张雄龙、徐州万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雪城、赵胜田、杜金凤、万霄霄诉你们和史天慧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363号

杭民科: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杭民科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8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2208号

刘文鑫: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文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81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2207号

李平松: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平松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81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2751号

宋端永:本院受理原告武晓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2919号

宋端永:本院受理原告沈现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邳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