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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销售行为的价格法规制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16日A07

日期: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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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高考刚刚过去,又临近中考,在学校及考点周围的有关考试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一些经营者有些“活跃”,不常出现的违法行为有所抬头。对此,本文对中高考期间经营者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梳理,并指出价格法规制路径,以此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保障考生及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警惕“考试刺客”出现。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中高考期间,经营有关考试用品和酒店住宿等相关考试服务的商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经营者销售商品应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提供考试住宿服务的经营者要按规定明码标价,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客房订单生效后擅自提高订单价格。酒店住宿场所有偿提供客房用品的,应详细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有偿提供洗涤订票等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经营考试用品和服务的商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考生及其家长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或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视频等标示价格。利用网络平台售卖考试用品和提供服务的商家,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商家以此违法行为订立的相关合同的,可能会导致该合同被撤销,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等。

违反相关法律将受严惩。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有哄抬价格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于因胁迫、欺诈而订立的一些重要合同的,在构成无效、可撤销或解除情形时,消费者可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