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分析理解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15日A07
日期:06-15
郭健 严庆
【案情】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购买一商铺,按份共有,乙因无法贷款将份额挂在甲名下。后4人将该商铺帮人从银行抵押担保800万元,因借款人无法偿还,该商铺被法院执行拍卖,在不考虑租赁情况下评估价为863万元。4人不想房屋被拍卖,经商议,4人制作虚假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店铺,租赁期20年”。银行明知该租赁合同可能系伪造,仍默认一拍流拍,由甲以483万元的二拍价格拍下。4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4人恶意串通,导致房产带租拍卖,减少了潜在的买受人,致一拍流拍、二拍降价,最终降低了被执行财产的价值,使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得到全额实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情节严重”具体表现分为三类。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4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三类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表现形式,因而不构成该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4人不具有第一类“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4人共有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进入执行拍卖程序,伪造租赁合同导致房产带租拍卖并未事实上阻却房屋被拍卖的过程,未导致法院判决、裁定无法进行的后果,因此不符合“情节严重”的第二类表现情形。伪造的租赁合同对于房屋拍卖造成的价值损失并不确定。该房屋评估时已经明确在不考虑房屋租赁情况下,评估价为863万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房产在不带租的情形下,成交价一定会高于483万元的二拍价格,因此,伪造的租赁合同是否会导致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并不确定,不符合“情节严重”的第三类表现情形。
申请执行人对于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明知且默认。银行在明知该房产上的租赁合同可能系伪造的前提下,未履行核查义务,默认该合同为真,未对房产一拍提出要求,仅要求甲二拍必须拍下房产,可见申请执行人对于房产可能低价拍卖的情况系明知,且对于成交价格可能导致执行款减少的情况予以默许,双方就执行款减少的情况达成了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