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15日A07
日期:06-15
徐庆娟
【案情】
夏某在微信上接受A木业公司总经理陈某询价后,以虚构的B木业公司名义与A公司签订木材销售合同,并收取A公司支付的定金3000元。夏某未联系相关木材商,并发送虚假的木材装车照片给陈某,继续骗取A公司合同尾款人民币2.4万余元,所得款项均用于赌博、偿还债务。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评析】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对夏某构成何罪,主要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夏某与A木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并通过微信发给A公司订货单,双方就木材的种类、数量、价格、履行期限、运输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内容明确的合同,夏某利用买卖合同诱骗A公司履行支付合同尾款等约定义务。本案夏某以虚构的B公司名义与被骗单位签订木材买卖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未实际发货的真相,进而骗取被骗单位合同尾款,属于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夏某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中。货物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要式合同,该合同体现了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可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同时体现了一定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犯罪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是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财物,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尾款等。如果行为人在与他人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借口,骗取他人钱财的,则不属合同诈骗。本案的夏某非法占有的财物是在签订合同后,编造虚假的发货记录,从而非法占有了A公司的木材尾款。
夏某的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也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从罪名归类看,合同诈骗罪规定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这一体例的安排体现出立法者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评价指标侧重点的不同。既然合同诈骗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活动。如本案中,夏某为了获取A公司负责人信任,通过接受询价,使A公司在得到合适的木材报价后,与其签订木材买卖合同。反之,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就谈不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