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执行相关问题的建议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15日A07
日期:06-15
姚卫强 史堂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当前开展委托执行工作的主要依据。根据该规定,委托执行包括案件委托与事项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为顺应当今社会人员流动性强、科技进步快、通信交通发达等特点,及时提出了以事项委托为主、案件委托为辅的工作原则。大力开发使用执行事项委托系统,节省了人力、物力资源,提升了执行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实际工作中委托执行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
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近年一直倡导委托执行以事项委托为主,但修订后的《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针对的仍然是案件委托,对面广量大的事项委托涉及较少,通过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规范。现实中,大量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超出了同一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各地标准不一,给委托执行工作带来一定困扰。比如,关于委托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规定的是案件委托,而对事项委托通常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缺乏具体规定。这就导致实际工作中,受托法院受理标准不一,增加了协调的难度,影响了工作效率。对此,建议进一步完善规定的有关内容,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让工作更便捷。是否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受托法院代委托法院向相关机构出具除裁定书、决定书等主要法律文书以外的辅助文书,如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这将有利于在文书出现不涉及权利义务内容的瑕疵时,可快速更正,及时办结。如不同地区承担相同行政职能的单位部门的名称不统一,有时为了准确填写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需要协调多次。
系统需要进一步改进。目前执行委托事项平台提供了4项可供选择的事务,即委托执行存款、理财产品,委托执行不动产、需要登记的动产,委托执行股权及其他权益,委托调查存款、理财产品、不动产、工商登记。从执行工作实践看,执行调查是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存款、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基本能够通过总对总系统或者全国企业工商登记系统查询解决。真正需要异地法院帮助调查的往往是被执行人在其居住地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存在第三人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然而,系统没有提供类似的选项,因而没有办法启动相应的委托事项。
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既应细化工作标准,也应细化考核标准。实际工作中,各法院通常在委托异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不动产信息的同时,一并委托对被执行人的线下调查事项,相关委托请求在法律文书中一并表述。各受托法院对此反应不一,有的认真按照委托请求开展工作,并将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调查结论反馈给委托法院;有的跳过线下调查事项,仅函复平台中已有委托选项的内容;还有的直接回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无法接受线下调查委托等。对此,建议根据各法院平均年受理委托案件的数量,统筹安排执行力量,统一工作标准,细化考核指标,激发内在动力,提升委托执行工作质效,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奠定基础、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