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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13日A09

日期: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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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4民终3171号

上海辛异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恒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辛异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和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00(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3596号

刘浦: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甜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5136号

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赵丁阳: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邗水制管厂与被告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赵丁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781号

朱松:本院受理原告庹波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91民初801号

蔡晨静:本院受理原告边建国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991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3260号

吴中科:本院受理原告徐兴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5161号

周立花:本院受理原告郑新运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变更诉请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23)苏0213民初5161号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名人民法庭(无锡市梁溪区梁中路102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3760号

山东森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思沈诉被告山东森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1627号

仝振:本院受理的原告位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亭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1201号

陈秀英: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仪征建阳市政公用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仪征市人民法院陈集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565号

曹晖: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万德荣、邓宁生、曹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