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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从何时停止计息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13日A07

日期: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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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甲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乙公司在法院另案中可领取的执行款180万元,该款现暂存于法院账户。甲公司于2021年10月10日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乙公司认为前述180万元已于2020年2月20日被保全于法院账户内,故从2020年2月20日开始即不应再计算利息。甲公司则认为前述180万元虽然被保全于法院账户,但甲公司并未实际取得,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利息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评析】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诉讼保全冻结于法院账户内的款项应从何时停止计息?

笔者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本案中,前述180万元于2020年2月20日被冻结在法院账户内,该行为并非划拨、提取,只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所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申请执行是债权人的权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债务人的义务。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就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立案。10月12日立案后,被保全冻结于法院账户的款项具备划拨、提取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提取前述款项,故该180万元的利息可计算至执行立案之日即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