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死亡后的案件处理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13日A07
日期:06-13
【案情】
曹甲与曹乙系兄妹,赵某系曹乙之子,陆某某为赵某的妻子。曹甲诉曹乙、赵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作出判决书确定:曹乙应偿还曹甲借款87000元,赵某、陆某某对曹乙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曹甲死亡。刘某某(曹甲的配偶)、曹某(曹甲的子女)、邓某某(曹甲的母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因未能实际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间,申请执行人邓某某死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曹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曹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达成和解,由陆某某一次性偿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曹某78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曹某认可本案执行完毕。
【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人曹甲的继承人邓某某死亡后,其权利再次被继承,且被执行人曹乙对邓某某的本案遗产享有相应份额的继承权。这就超出了法律、司法解释有关权利继承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规定的相关范围。但如果一味拘泥于法条的规定,又可能增加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的成本,降低司法效率。因此,处理此类案件应着重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应正确理解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对照该规定,本案原权利人曹甲死亡后,其继承人刘某某、曹某、邓某某依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权利主体适格,执行内容明确的标准。但权利人之一的邓某某死亡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曹某申请继续执行虽符合情理,但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参与的权利主体,以及债权债务的范围,显然已不符合执行标的明确的条件。
二、应准确判断案件涉及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曹某主张被执行人应在扣除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享有的本案债权份额后,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乍听起来,似乎有理,但实际上涉及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等实体问题。因曹甲先于邓某某死亡,曹某作为曹甲的子女,对邓某某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被执行人曹乙对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亦享有继承权,故对其所负债务应相应扣减。由于被执行人赵某、陆某某仅对被执行人曹乙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其相应的清偿义务也应当予以核减。然而,在执行程序中,既难以查清邓某某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亦不宜审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诉求,进而难以确定曹乙应承担偿还责任的数额。为此,可考虑既不深度介入当事人间的继承纠纷,又尽可能查清新事实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影响。
三、应依法合理设计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案
尽管双方当事人都有解决纠纷的意愿,但尚未主张权利的潜在当事人今后是否主张权利难以预料。为此,本案应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充分释明可能存在的风险,让当事人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实际偿付数额自行达成协议,形成执行外和解,法院不予干涉。但需要指出,刘某某、曹某有权放弃自身权利,但无权代表邓某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表达主张,放弃权利。如果邓某某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就本案债权主张权利,与法院无关,相关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至此,本案的主要权利与义务已经兑现,主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业已解决,但其他权利人是否另行主张权利,难以预料。因此,笔者认为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