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183民初696号
冯吉亮、夏道发、冯吉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万桂根与被告冯吉亮、夏道发、冯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83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1520号
焦焕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开云与被告焦焕云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8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后白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2024号
熊仁海:本院受理原告傅承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1245号
陈新江:原告黎德洪与被告陈新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1365号
盐城蓁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盐城瑞奥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3029号
王雨:本院受理原告李运周与被告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3520号
王海:本院受理原告张亚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334号
刘敬传:本院受理原告石荣俊诉被告刘敬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804民初33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3431号
蒋伟:本院受理原告杨广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8民初755号
夏少腾:本院对原告张伟康诉被告夏少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8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2407号
于洪党:本院受理原告李剑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B308)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2850号
刘媛媛:本院受理原告陈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B308)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