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723民初1572号
李玉得:本院受理原告朱国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723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1311民初2184号
孙月梅: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道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丁冬艳、潘守元、丁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申请破产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彭城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22号
陈龙:本院受理原告胡兆兰与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民终17号
江苏溪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戴均艇与被上诉人江苏溪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溪慧公司)、金秉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4039号
谈建南:本院受理原告顾汉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623民初3041号
江苏东升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如东县天一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升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如东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1044号
孟庆祝、王树霞:本院受理原告翁贤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2289号
龚桥:本院受理原告郑培岭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2310号
滨海县产城融合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南星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盐城恒源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1843号
邰伦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四法庭(B5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1844号
王海永、王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四法庭(B5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