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法院份额执行共有安置房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12日A02
日期:06-12
本报讯(通讯员 程广超 陈伟 记者 张羽馨)案件执行中,可能出现家庭共同财产被某个或部分家庭成员登记、持有的情况。这种由亲属而非被执行人登记、持有的共同财产,可否部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答案是肯定的。近日,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就执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苏州某商场公司与苏州某贸易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姑苏法院审理后判令贸易公司支付商场公司货款68万元及利息损失,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执行到位11.4万元,后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我们发现张某女儿的两套拆迁安置房可能是和张某共有的。”日前,申请人向承办法官提供了这一线索。
法官立刻向有关部门核查,发现有两套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张某的女儿张某某名下,调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资料可以看出,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为张某,而非张某某。
通过调查发现,被安置人口共有四人,分别为张某、张某父亲、张某母亲及张某女儿张某某。申请人对张某、张某某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对这两套拆迁安置房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张某对两套拆迁安置房享有四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商场公司以张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对其恢复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两套房屋份额的拍卖。
记者了解到,拆迁安置房一般来源于对被拆迁房屋的安置所得,被拆迁房屋是家庭成员共有的,即使拆迁安置协议由家庭成员其中一人签署,也不能认定其独享全部的拆迁利益。登记在拆迁安置对象其中一人名下,也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以此为由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姑苏法院依法恢复对拆迁安置房屋份额的执行,鉴于房屋居住人员均系被执行人家人,经征询债权人、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意见,达成以房屋市场参考价为基础,家庭成员内部购买份额的方式,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又维持了其他家庭成员居住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