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览]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9日A08
日期:06-09
防护措施不到位 管理部门担责
本报讯(通讯员 陈新)道路交通安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在安全隐患路段未设置防护措施,相关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曾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沿某临河路段行驶,车辆突然向右驶出路面坠入道路南侧河道,造成曾某溺水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由于缺乏证据,交警部门无法查证曾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驶出有效路面坠入河中的原因。事发道路的管理养护主体为某镇政府,事发路段路旁有斜坡,斜坡下面有河,路旁种有行道树,但间隔较宽。事发时,公路两侧未安装防护栏,事发过后安装了防护栏。曾某亲属认为某镇政府作为道路主管单位未在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安装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应对因曾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曾某驾驶机动车冲出道路所致,因事故发生时系白天,视线良好,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但是由于事发路段临水且存在陡坡,未安装栏杆或警示标志,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车辆坠河与未安装护栏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某镇政府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部门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各方过错,酌定由某镇政府对曾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5%赔偿责任。
黑手伸向小区的“电缆大盗”
本报讯(通讯员 徐越 陆渝宁)3名无业男子,为发财不择手段,频频盗窃在建小区楼房电井、户内配电箱电线,结伙作案37起,涉案金额达64万余元。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该起到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军、陆某、曹某龙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九年、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人中,被告人张某军、曹某龙均有过犯罪前科,出狱后因无一技之长一直处于无业状态。同样囊中羞涩的陆某找到张某军,表示自己曾在某在建小区做过工程,电线无人看管,可以去偷一些卖。三人一拍即合,于是打起了偷窃电线的歪主意。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三人结伙至启东市某在建小区,在楼房电井、住户房间配电箱内窃得电线若干并销赃。成功得手后,三人尝到了甜头,他们遂多次驾车前往小区寻找“猎物”,“摸黑”配合作案,涉案总价值达644848元。2022年4月19日晚,张某军和陆某结伙作案时,张某军被工地负责人当场抓住,后陆某和曹某龙均被抓获归案。
经查明,张某军、陆某、曹某龙三人结伙盗窃电线31次,涉案价值583595元,非法获利555776元;张某军、曹某龙二人结伙盗窃电线1次,涉案价值13381元,非法获利12960元;张某军、陆某二人结伙盗窃电线5次,涉案价值47872元,非法获利315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