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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户墙一经借用不得无故反悔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9日A07

日期: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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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李艳云

【案情】

1990年4月,王某经批准建房。2003年8月,周某购买了王某相邻的房屋并拆旧建新。同年10月,王某对其房屋上层进行了翻建,但与周某的相邻面未修建墙体,而是倚靠周某的房屋直接修建了其余三面墙体。2021年9月,周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侵占其墙体,妨碍其物权,要求排除妨害。诉讼过程中,王某辩称借用隔户墙系经过周某同意,法院不应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隔户墙借用后能否反悔,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房屋确实倚靠周某的墙体所建,对周某的物权形成了侵害事实,应当排除妨害。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虽借用了周某的墙体,但隔户墙一经出借,不得无故反悔。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对对方的轻微侵害或者按照当地习惯认为不构成侵害的行为,要做必要限度的容忍。

其次,紧邻之间后建者向先建者借用隔户墙或承重墙是农村和中小城镇实际存在的常见现象。本案中,双方作为紧密邻居,借用墙体建房后近二十年未有争议,借用墙体的事实已经形成并且一直处于延续状态。紧邻之间后建者向先建者借用隔户墙,所有权人一经同意他人借用,在相邻房屋建成后亦不得随意反悔,否则会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

再次,从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看,王某借用隔户墙的行为并未危及周某房屋的安全,亦未造成其他严重损害后果。如认定侵害事实存在,则需将王某的房屋拆除,显然有失公平。

综上,鉴于双方曾就借用隔户墙的事实达成协议,周某无故要求王某拆除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