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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7日A09

日期: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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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382民初4544号

孙静、张秀芝:本院受理原告黄之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562号

庄海宁:本院受理原告户士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291号

扬州琼花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樊冬梅诉被告扬州琼花绿色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退出扬州琼花绿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城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6554号

聂虎:本院受理原告吕品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2142号

洪宝、徐州爱易达物流有限公司: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徐宝平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l081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2894号

钱锋、肖良龙、阮学义:本院受理原告鲍健与被告钱锋、肖良龙,第三人阮学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1003民初2894号,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选鉴。逾期将缺席判决。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6071号

无锡市利多盛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苏州江旺食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利多盛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3民初60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民终860号

徐森:本院受理的(2023)苏04民终860号上诉人韩先华、刘芳针与被上诉人顺丰运输(常州)有限公司、润州区亮捷装卸服务部、常州展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徐磊、徐森、原审被告常州晟联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民终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2023)苏04民终860号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740号

李志伟:原告镇江市通鑫环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91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145号

江苏恒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家君财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沙河市矿安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及你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180号

张桂红:本院受理原告镇江伟佳陶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丁卯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