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2民初1310号
王永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311号
经红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312号
王永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849号
秦淮区泰茉莉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杨金玲诉你店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581号
王震平:原告镇江新区丁卯进豪春建材批发商行与被告王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9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3060号
滁州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戚淑萍、滁州凯玛特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464号
徐州正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鑫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谷家昌、郭新全、祝泗东与被告沛县龙固镇龙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徐州正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省阜阳市鑫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大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2709号
李常美:本院受理原告胡正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催3号
申请人江苏兴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所持有的出票行为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广汇支行的本票一份,票据号码为31403272 2233308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出票人为江苏兴望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省宜兴阳羡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076号
扬州市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啸宇:本院受理原告魏庭华与被告扬州市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啸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