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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6日A09

日期: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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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102民初1918号

赵正兴、陈二子、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届满第三日下午15: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781号

叶弘扬:本院受理原告李立峰与被告叶弘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1065号

被告徐州天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永建: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复印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15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以上期间届满日是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608号

孟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82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邳州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2383号

尹荣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8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邳州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599号

花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82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邳州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5436号

张琳: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995号

任俊、扬州悠创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任俊、扬州悠创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663号

马军:本院受理原告嵇玉根诉被告马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苏1091民初663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91民初13号

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原告严竹林与被告扬州绿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109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