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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被拘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6日A03

日期: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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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专 题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某在明知螺蛳全年禁捕、禁止使用机吸螺蚬(学名:拖曳齿耙耙刺)方式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仍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某,让被告人邱某帮其联系工人到盱眙县洪泽湖武小圩水域捕捞芡实,并为工人提供食宿。被查获后经现场称重,被告人李某等人共捕捞芡实约3200千克、螺蛳约50千克。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机吸螺蚬在洪泽湖是明令禁止的渔具渔法。

【裁判结果】

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邱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于2022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邱某拘役四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禁捕政策实施,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现象显著减少,非法捕捞水生植物现象却明显增加。水生植物具有多种生态功能,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捞水生植物,给水生动物栖息繁育和水域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危害。本案案发地位于洪泽湖湿地保护区范围内,属于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重要的内陆湿地,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重要的生态功能。二被告人采取具有毁灭性、掠夺性的捕捞工具,无选择地捕捞底栖所有生物,导致水生动植物资源受到毁灭性损害,给湖泊湿地水域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也对湿地及其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安全保护造成严重威胁。本案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维护湖泊湿地自然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