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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欺骗手段 获取财物的行为定性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5日A07

日期: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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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杨怡 徐晓静

【案情】

王某事先在货车水箱内装入2吨水,假装是空车过磅之后,又偷偷把水放掉后满载棉花过磅,然后根据两次过磅结果计算车上棉花重量,再和被害人李某进行现金交易。如此,在李某未能察觉的情况下,每次均从李某处多运走2吨棉花。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两次骗得棉花4吨,合计价值9万元。

【评析】

本案中,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的犯罪对象是棉花,被告人以事先在空车上装载水的手段增加“空车”自重,在装载棉花前再放掉水。该行为并没有将棉花进行秘密藏匿,而是实施欺诈使被害人对一车棉花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