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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寻物询问时交代强奸情节 是否构成自首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5日A07

日期: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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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李健倩

【案情】

孙某酒后在宿舍休息时,遇孟某酒后走错房间,便趁孟某酒后不知反抗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孟某酒醒后,发现自己走错宿舍慌忙离开,对之前发生的事情没有印象。次日,孟某发现自己手机丢失,找孙某索要,孙某称手机已被其扔掉,遂报警。民警在了解过程中,发现孙某有猥亵嫌疑,便向孙某了解当晚事情发生经过,后孙某主动交代其与孟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孟某衣物上提取到物证。

【评析】

对于孙某能否认定为自首,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可以认定为自首,属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可以认定为自首,属于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不能认定为自首。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孙某能够认定为自首,且属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自首需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本案中,孟某仅报案以期孙某返还手机,且对当晚发生的事情经过没有印象,接报民警系根据孟某陈述发觉其有被猥亵可能,遂向孙某了解当晚情况。此时,公安机关并未掌握任何关于强奸、强制猥亵的线索,对于孟某手机的去向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趁孟某酒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才依据其供述获取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定其构成强奸罪。因此孙某能够认定为构成自首,且属于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而主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