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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5日A06

日期: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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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江苏监狱       上一篇    下一篇

被征收人王永刚,身份证号码32011119XXXXXX4018。

你位于本市浦口区顶山街道北圩商城14幢103室的房屋在商城路幼儿园新建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你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宁新区管征补字〔2023〕3号),主要内容如下:对你浦口区顶山街道北圩商城14幢103室房屋实施征收。对你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款为3862420元,产权调换房位于浦口区顶山街道丁圩小区保障房,你应根据产权调换房实际建筑面积与征收实施单位结清差价。你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交付征收实施单位,并按规定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对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市浦口区天浦路2号4楼(电话58600727)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宁新区管征补字〔2023〕3号),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