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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2日A09

日期: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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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苏1003民初4393号

扬州永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姚永华、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华刚与被告扬州永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姚永华、江苏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003民初4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诉前调130号

蔡立忠:本院受理原告厉胜诉被告蔡立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097号

姚士春:本院受理原告刘桂芳诉被告姚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051号

杨守文、罗红仙:本院受理原告周羽磊与被告杨守文、罗红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速裁庭9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2355号

彭飞、王红梅、徐州市百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惠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5565号

无锡半岛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蒋伟萍与被告无锡半岛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91民初3557号

叶方正: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华信建设有限公司诉你方及上海禾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因被告上海禾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的(2022)苏0991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上诉人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91民初3557号民事上诉状。本院要求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91民初2912号

被告江苏泽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利吾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陈楼、姚建伟、蒋天、喻旭阳、喻旭光: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惠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提供地址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91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本院要求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190号

李杨榜:本院受理原告杨镇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常州市武进区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69号

周奎:本院受理原告夏春永(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