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子女却反悔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6月02日A08
日期:06-02
本报通讯员 王敏
林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双方生育一子乐乐。 2018年,林某与彭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乐乐由林某直接抚养,彭某按月支付乐乐子女抚养费,同时约定双方共有的苏州市某小区房产归乐乐所有,该房剩余贷款由林某与彭某平均分担。后因林某和彭某未按时偿还房贷,贷款银行提起诉讼并将涉案房产拍卖,扣除贷款及相关费用后,尚余68万元。林某得知后,立刻联系彭某要求彭某配合法院将房屋拍卖剩余款交付乐乐,但彭某却表示自己应享有部分房屋拍卖款,不同意配合林某将房屋拍卖余款交付乐乐,为此,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房屋拍卖余款68万元归乐乐所有。
系列案件分别涉及彭某离婚后对协议约定反悔、乐乐请求彭某支付拖欠的子女抚养费、林某请求彭某配合法院将房屋拍卖剩余款交付乐乐等三起纠纷,新沂法院将三起案件合并审理,从父母对子女的疼爱到离婚后双方应和平相处等多角度劝解,经多轮调解,最终促进三方分别达成和解,高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林某与彭某共同确认案涉房屋拍卖余款68万元归第三人乐乐所有,林某、彭某对款项的给付应予以必要协助。
通过法院多做一点,向当事人传递了司法温度。该三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均较为满意,一个月后,林某向承办法官及人民法院分别赠送锦旗致谢。
法官点评
本案中,林某与彭某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并由林某、彭某平均分担剩余房贷,现彭某反悔不愿意将房产赠与子女,其请求重新分割财产并拒绝协助林某交付乐乐房屋拍卖剩余款,显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其违反离婚协议的行为构成违约。林某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现因房屋不存在,双方应将房屋拍卖余款交付乐乐。